行政院指出,空污法107年8月1日修正公佈後,環保署於去年7月29日函請地方政府盤點所定管制規範有無違反空污法授權的情形,但台中市府仍未配合檢討修正。行政院今年2月26日再次函請中市府對於違反中央法規表示意見後,確認自治條例第3條、第4條及第6條牴觸空污法及其子法。為維護法制,行政院今天(13日)正式函告該等條文無效。
台中市政府表示,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,已生效施行4年,中央從未宣告無效,政院卻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,迅速宣告條例無效,市府將依法聲請釋憲,並向司法院提出定暫時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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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ignal From: 行政院指出,空污法107年8月1日修正公佈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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